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闽清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闽侯县甘蔗镇世茂御龙湾出发,行驶至闽侯县甘蔗镇横屿小学路段与贾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黄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到达事故现场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立即前往闽侯县医院对正在医院治疗的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内乙醇含量为47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李某某、贾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品雪
检察官助理:焦莉萍
2020年5月25日
附注:
(一)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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