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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与吉祥街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30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章一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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