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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月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福飞北路涵洞时,被福州市晋安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到福州市晋安医院抽血,并将抽取的血样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61mg/100ml。

2019年12月19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福飞北路铁路涵洞路段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呼气酒精吹气单、记录表、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9】醇鉴字第19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20.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发德

检察官:林花灵

2020年6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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