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住福建省清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家中饮酒,当日14时43分许,黄某某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流县灵地镇往嵩口镇方向行驶,行经清流县道嵩灵线30km+740m路段时,超越同向行驶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两车侧面刮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和黄某某受伤的后果。经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9.93mg/100ml。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至清流县公安局,被告人黄某某昏迷被送往清流县总医院治疗,民警到达清流县总医院发现黄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提取血样。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清流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黄某某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闽******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504231202000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公交决字[2020]第350423240023979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人体伤、亡简图、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其行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晓琳
检察官助理:邱美宁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田源**乡**村****,联系电话:13960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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