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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沙县**镇**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由沙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由沙县康城国际小区往沙县华山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县长泰路三明农校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并依法将其交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全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4.29mg/100ml,属醉酒。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福建省沙县**镇**村**号处候审,联系电话:1528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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