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水口镇**村**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龙东小区**幢**梯**室。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0月3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浔中镇诗墩东方车站往龙东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诗墩路5号前路段时碰撞到赖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闽C*****号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91mg/100ml。经德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与被害人赖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3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曾被行政拘留,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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