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沿本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路段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人民币二千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梁燕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922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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