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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2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7日16时38分,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遂溪**镇开往遂溪**镇,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黄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8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公茂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壹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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