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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混凝土中转站员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次日由安化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和同事陈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天际岭隧道附近的“五康农家饭庄”吃晚饭,期间其喝了3两左右的白酒。次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搭载着女朋友廖某某从长沙市**混凝土中转站出发,沿长沙市川河路、浏阳河大道、滨河路、万家丽北路,行驶至万家丽快速路鸭子铺匝道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100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2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车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指认喝酒地点、执法现场、提取血样等照片;2.证人陈某某所作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义平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4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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