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中山路**街巷**号**房,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0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湘******(临牌)的小型轿车从长沙市岳某某渔人码头出发,行驶至岳某某**道**路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毫克毫克/100毫升。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受案登记表、公交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驶路线图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查处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炼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848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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