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19〕4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组**号,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台牌号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株洲市**大道、**立交、西环线行驶,在天元区**路与西环线交叉口被设点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24mg/100ml,民警将黄某某带至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36.11mg/100ml。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可以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大勇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275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