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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3时许、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和朋友分别在凤凰县**镇“**”饭店和凤凰县“**音乐餐厅”喝酒,当日21:30,黄某某驾驶湘******号小轿车搭载朋友从凤凰收费站上高速准备去麻阳,在杭瑞高速湖南段凤凰收费站入被民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5mg/100ml。

经检测,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1.445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身份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2.证人陈某某、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交通整治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熊才齐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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