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经过**山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黄某甲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82毫克/100毫升,当晚,被民警带至黄石市**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娜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33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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