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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12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随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S*****小型轿车与他人一起到随州市凤凰酒店“豪门KTV”唱歌。2019年10月8日23时22分、10月9日00时20分张某某分别报警称被人酒后开车撞了。接警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在凤凰酒店一楼附近,经张某某现场指认黄某某为被举报的驾驶人,民警遂将黄某某和鄂S*****小型轿车带至东城派出所进行调查,后东城派出所民警将黄某某及其驾驶的鄂S*****小型轿车移交交警处理。交警一大队民警在东城派出所用警用酒精检测仪现场对黄某某吹气检测,其呼出的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3毫克/lOO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随州市疾控中心组织医护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并密封送检。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了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0.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复印件)、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两份(复印件)、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一份(复印件)、鉴定意见告知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卡口照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71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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