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由阳新县**镇**村往**方向行驶至**前路段时,被阳新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黄某甲有酒后反应,遂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黄某甲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品。经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256.30mg/100ml。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及人员信息单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冯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为恒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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