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某某**镇**村**号,现住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区创业北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老交警队旁边的餐馆吃饭时饮酒。30日3时40分许,黄某某驾驶鄂A****6小客车沿葛店**区创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经人民路与创业大道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上路边花坛,致鄂A****6小客车损坏、路边花坛内树木及市政设施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现场测检测,黄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36mg/100ml。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黄某某让其妻宋某某报案后在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至葛店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黄某某赔偿葛店**区新市民公司绿化及市政设施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鄂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春晓
2020年6月15日
附: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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