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镇**路**号**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L****5小车从民营小区前往金三角小区,途经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多次检测未成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通山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亚明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家住通山县**镇**路**号**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