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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9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号,现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23时45分,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鄂A****9 白色炫威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洪山区**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街****门前时,被洪山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后将其送到汉阳医院醒酒中心抽血并约束醒酒,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从黄某某静脉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86.38mg/lOO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O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查获现场及抽血现场视频、照片资料;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陈晨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1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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