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7196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2002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松滋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镇桥头租住屋吃午饭时,饮用啤酒2瓶。11时许,黄某某驾驶鄂D****8二轮摩托车至**城区从事摩托车出租,11时30分许,黄某某在**市场门前路段搭载乘客周某某,欲将其送至**大道**局,当黄某某驾车载周某某行驶至**大道**广告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鄂D****3白色现代牌小轿车相撞,随后路人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张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周某某无责任)。松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中队民警赶至现场处置事故过程中,对黄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松滋市**医院二环路综合门诊部,依法委托医务人员对其抽取静脉血液封存备检。2020年7月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及抽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截图、行政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提取静脉血样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以下酌定从重处罚情节:(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红燕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松滋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4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视频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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