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建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住大悟县**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大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新中队罚款2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一大队孝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1时08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1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大悟县东新镇出发行驶到京港澳高速公路大悟服务区时,被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一支队的执勤民警查获,并被要求进行呼吸酒精检测,黄某某的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将其带至大悟县中医医院抽血取样。2020年7月24日,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黄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4.79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及吹气检测照片、查处经过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X01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4.证人汤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湖北省大悟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07211****;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