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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9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张某某位于**镇**号的门市内吃饭时饮用白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鄂E*****银色轻型货车从该处出发沿351国道往腰牌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长乐坪镇农村商业银行路段时,黄某某看见长乐坪派出所门口有执勤民警在检查过往车辆,为逃避检查和坐在副驾驶的唐某某交换位置,由唐某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武铁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2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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