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6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21982********,大专文化程度,系深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镇**村**号,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华某某与龙观大道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房,联系电话138*******。保证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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