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4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69********,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0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5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罗湖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7.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判决、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查证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该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法,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丽莉
(院印)
2019年11月6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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