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22***************,驾驶证号码为422**************,准驾车型为C1,文化程度为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岸**栋**,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园**栋**,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F****号牌小型汽车从东莞市**镇出发,行驶至深圳市**区**国道**人行天桥路段,被现场设卡查车的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时14分,公安机关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2时39分,公安机关将黄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1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邓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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