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0时00分许,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与瓷器厂路口开展查缉酒后驾驶专项行动,21时54分执勤民警依法对一辆皖D*****号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驾驶员黄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93mg/100ml,涉嫌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其带至淮南市**医院由专业医务人员抽取其体内血液待检。2019年1月2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0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安徽省淮南市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2012年4月5日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2014年2月21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少枫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起诉书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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