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2310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海南**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集安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期**号楼**单元**房 ,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期**号楼**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琼A1****小轿车载朋友金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椰林路“任哥糟粕醋饭店”和朋友魏某某三人一起吃饭喝酒。次日0时30分许,黄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琼A1****小轿车载朋友金某某从“任哥糟粕醋饭店”停车场离开,黄某某送朋友金某某到美兰区蓝天路格莱登S酒店门口下车后,接着继续驾车途经蓝天路、海秀东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黄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结果为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香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花园**期**号楼**单元**房,联系电话1337891****。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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