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84********,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海南省五指山市人,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琼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五指山市河北西路段处行驶时被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检测单、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意见书;
4.现场勘验、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黄令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定华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书 记 员:吴 婕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五指山市**镇**村委
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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