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三亚亚龙湾**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三亚市**路**号,现住三亚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琼BN6****华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榆亚路下洋田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黄某某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黄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琼BN6****华仔牌普通二轮摩托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提取笔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指认照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乙醇浓度为162mg/100mL;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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