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59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住诸暨市**镇**村**号。2019年4月23 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浙DN5****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镇政府出发驶往**镇****方向。13时06分许,途经**线**K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单、当事人抽取血样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前科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执法录像资料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黄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367******;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