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46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余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7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6****号小型轿车,行至瑞安市塘下镇罗凤中路225号前路段时,车头碰撞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浙CX****号小型轿车,致使浙CX****号小型轿车又碰撞刘某某停放在旁边的浙CH****号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陈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接受交警调查,并于同日23时20分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醉酒。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被告人黄某某已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4600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自首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