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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诉〔2020〕1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52203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鼎市**镇**村**路**号,经常居住地湖州市吴某某**街道**幢**室。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湖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夜间,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号为浙EN****的小型轿车沿市区东坡路、大漾路、红丰路行驶。20时14分许,行驶至湖州南太湖新区红丰路港丰路路口至大漾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数值为176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19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4、鉴定意见: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及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根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讯问笔录一份。

3.光盘一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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