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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济源市**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济源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20分许,在济源市济源大道与天坛路交叉口西侧路段,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豫A9****号牌小型轿车沿天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济源大道交叉口向西右转弯时,与高某某驾驶豫CB****号牌小型轿车沿济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 9mg/100ml。

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对方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宁

张  伟

年七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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