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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9********,汉族,大专文化,银行职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路**家属院。2014年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孟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20时许,在孟津县**镇**大道与**路交叉口西侧路口内,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御捷马牌纯电动汽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同向前方停驶等红绿灯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所送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47.6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所驾驶的“御捷马”牌四轮车属于机动车类—纯电动汽车;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罚金一万九千元至二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5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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