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17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红庙至爪营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考县红庙镇普营村西头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测试,显示结果为131mg/100ml,后将其带至兰考县堌阳人民医院抽取了静脉血样,并送至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6.3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查获经过、证明材料、酒精测试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证明及照片、民警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久鹏
崔志刚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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