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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71********,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1日15时,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两轮摩托车行至隆化县**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黄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03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查获经过、查获视频;现场照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司法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朝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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