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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27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3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黑色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与西三环东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鉴定意见,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2018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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