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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唐县亿鑫唐朝小区。2013年7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3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军白线由北向南行驶到唐县王各庄村路段时驶入逆行车道,与由南向北行驶王某某驾驶的冀F*****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理案件中发现黄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唐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人体体液中乙醇含量为13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仪飞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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