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黄**,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系赣****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持“E”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醉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从赣州市章贡区**镇**村出发,经客家大桥往赣县区**镇**村方向行驶。当日13时许,当车行驶至**镇**大道路段时,被执勤的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理化司法鉴定:黄**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mg/l00ml。
被告人黄**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光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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