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1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持“A2D”类机动车驾驶证,无业,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家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1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饭店门前路段时,被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3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之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经鉴定,显示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证据目录一份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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