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754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大道**城**栋**单元**室。2008年8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23点5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A*****小车途经解放西路、墅溪路、洪都大道快速路,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道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九洲大道高架快速路连接处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50mg/100ml。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璇
检察官助理:罗颖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