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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69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5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连云港市灌南县**镇**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3时0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苏GZ****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台宾馆内停车场,停车时与停放在车位内的苏C6****号小型越野轿车相互剐蹭,致两车损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一大队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酒后驾驶。2020年5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被带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134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婉秋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589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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