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8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汉族,小学,司机,住溧阳市**镇**村委**村**号(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悬挂皖19/3****号牌的变型拖拉机沿平陵东路行驶至天蓉小吃店处,吃面时与小吃店业主发生纠纷,后被业主举报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