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86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瓦工,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坝**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饮酒后无证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1年1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750元;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于2011年10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13时10分许,醉酒后驾驶苏B****3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璜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璜中路105号门口时,车辆前部与沿璜中路南侧水泥场地由南向北倒车进入璜中路张某甲驾驶的苏B****D小型轿车右后侧相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mg乙醇/100ml血液。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黄某某知道对方报警而留着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张某甲人民币5500元,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制作的呼气及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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