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普通摩托车沿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紫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庄味道饭店北侧约80米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前载董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毅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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