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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5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川T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汉源县九襄镇梨城南路时,将李某甲驾驶的川TW****号摩托车并搭乘其妻李某乙、女儿李某丙撞倒在地,造成李某甲、李某丙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汉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甲、李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7曰,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鼎诚司鉴【 2019】毒鉴雅字第0308号,在送检的黄某某血液中,测出酒精浓度为155.2mg/10Om 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致2人轻微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毓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已取保侯审,住汉源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858235****

2.本案卷宗2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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