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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村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挂临时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武某某县道614线金鸡乡石祥村民委附近500米处路段,与卓某某驾驶的桂G****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黄某某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将黄某某带至金鸡乡卫生院抽取血样并送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送检血液乙醇含量为2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黄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威墩

2020年4月28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某某**乡**村民委**村**队**路**号,联系电话:1355762****、1359714****。

2.本案刑事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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