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区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出租屋。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赣B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搭载王某某从梅县区新县城往梅县区夏万秋方向行驶。当晚21时08分左右,黄某某驾车行驶至梅县区**街**地段时,与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刘某某受伤及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与刘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7mg/100ml,属醉酒驾车。
2020年5月9日,黄某某经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钰莹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2301****。
2.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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