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乡**村**组,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浙DL6****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市萧山区**镇**牛肉馆出发沿萧山区方党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红友桥路口时发现交警设卡检查,被告人黄某甲为逃避检查驾车逃离,后被交警依法查获。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照片及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酒安5000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玲娣 

    二O二O年四月二十一

附:1.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住址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