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黄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住江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22时26分,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晋某区**大街与**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1.49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熊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帅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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