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街道**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4日02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云******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途经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路口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3.77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立
检察官助理:熊嘉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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